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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资格

辽宁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辽宁省教育厅指导开展相关校内工作有教师发展中心组织实施。


一、适用范围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二、认定程序

1.申请人为我校正式聘任的专业技术系列岗位人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体检合格。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2.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参加辽宁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4.参加大连理工大学新教工导引计划,并取得结业证书

5.通过辽宁省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6.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由本人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通过资格审核后,正式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辽宁省教育厅颁发“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其他

已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的教师无需再次申请高校教师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