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辽宁省教育厅指导开展,相关校内工作有教师发展中心组织实施。
一、适用范围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二、认定程序
1.申请人为我校正式聘任的专业技术系列岗位人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体检合格。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2.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参加辽宁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4.参加大连理工大学新教工导引计划,并取得结业证书;
5.通过辽宁省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6.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由本人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通过资格审核后,正式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辽宁省教育厅颁发“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三、其他
已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的教师无需再次申请(高校教师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适用)。